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是普善会。 第二条 本会是民间公益性组织,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建立一个面向社会提供慈善救助、环境保护、会员交流的平台。 第四条 本会施行会员制管理,所有社会人员、法人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普善会。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监督管理。 第六条 本会设在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1号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 (一) 服务于环境保护、紧急求助、教育、公民信仰等公益领域; (二) 每年至少组织会员参与一项环境保护行动; (三) 举办慈善活动及组织同地区会员交流活动; (四) 协助政府发展各类福利慈善事业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法人会员、自然人会员。 第九条 会员资格: (一)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、私营企业、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,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提出书面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成为法人会员; (二)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企业家,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成为本会自然人会员。 第十条 会员权利: (一) 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 (二)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; (三)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 (四) 有自愿入会、自愿退会的自由权; (五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: 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 (二)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,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 (三) 按照本会宗旨,努力为本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。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,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。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遇有特况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报新会区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。其职责是: (一)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 (二) 审查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; (三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 (四)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。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。在会员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,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 其职责是: 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制定本会工作计划; (二) 任免正副秘书长; (三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财务状况; (四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,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权力。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,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必须时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。其职责: (一) 贯彻理事会的决议; (二) 审查各项方案和报告; (三)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; (四) 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; (五) 决定本会重大事项。 第十六条 本会设顾问、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各若干名。凡关心和支持本区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突